近日,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陆某贩卖毒品约1.4克、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及3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陆某分别向李某、冷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约1.4克,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某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某宾馆房间,以3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7克; 2017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陆某在冷某所住的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某小区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冷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7克。被告人陆某于
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陆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综合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个月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