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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犯罪案件

文章来源:扬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点击率:0   发布时间:2017-08-16

 

近日,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郭某通过改变他人银行卡绑定盗窃9800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612日,被告人郭某在其暂住的扬州市邗江区某小区内,趁被害人何某不备,查看何某手机上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号,发现与其之前偷记的何某的银行卡一致后,便利用自己的手机操作QQ号,点击绑定被害人何某的工商银行卡,并利用何某手机上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完成银行卡绑定验证。绑卡成功后,被告人郭某删除何清手机上的验证码短信,于当日及之后几日分多次在自己手机上操作412780394QQ号,提取银行卡内9800元至其QQ零钱内,并删除了交易记录。2017617,被告人郭某将9800元钱转存入其平时使用的一张工商银行卡上并使用。

扬州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替其退出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合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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